200元罚款,落在潮水镇一名房东身上。原因不是房租纠纷,而是他把房屋出租后,没有登记实际居住人员的信息,也没有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。
这件事发生在烟台开发区潮水镇。房东房某在2019年7月将房屋租给一名单位负责人郭某,约定租期一年。房屋用作员工集体宿舍。双方签了租房合同,房某却没有了解宿舍里住了多少人,也没有登记入住人员信息。
合同签了,管理却停在了这里。潮水派出所民警例行检查出租屋时发现了这一情况。房某解释说,自己不知道出租房屋还需要登记承租人信息。民警向他说明相关规定后,房某表示今后会按要求登记。警方最终对其处以200元罚款。
这起事件里,房屋租给单位使用,并没有让房东的登记义务消失。租约上的承租人是郭某,实际居住的却是单位员工。
房某只掌握签约人的信息,对屋内住户人数也不清楚,问题就出在实际居住情况没有登记。
有意思的是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七条规定,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,或者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、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,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房东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犯罪活动,却不向公安机关报告,也可能受到处罚;情节严重的,还可能被处以拘留。
对烟台准备出租房屋的人来说,租赁合同解决的是房屋交付和租金约定。人员登记则关系到谁实际住在房里。若房屋租给单位作宿舍,入住人员与签约人不是同一批人。登记和后续变动更需要弄清楚。
潮水镇这起处罚显示,只签合同、收租金,并不能代替对实际居住人员的登记。
出租房屋后,房东还应按规定向辖区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。具体办理方式和所需信息,可向当地派出所确认。把入住人员情况核实清楚,租赁关系才算交代完整。如果你在烟台出租房屋,租客是个人还是单位员工,入住人员发生变化时又该如何登记?这一步,你会在签约时提前问清吗?
